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35號
MLDV,110,司促,7535,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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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古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
請求予以限縮。二.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間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
及約定條款可稽。三.債務人現尚欠4,915元未給付,其中3,
392元為93年2月3日至97年10月30日之帳款,惟債務人僅繳
款至97年11月24日即未再清償。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
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5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92元古玉枝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3,392元古玉枝自民國97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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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