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威辰
被 告 吳祖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本院前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事件所涉雲天大地別墅區 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係屬本件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 管理費之先決問題,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 於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事件判決 後,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字第575號 判決駁回上訴,復經上訴至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85 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爰依同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 該停止訴訟裁定。
二、又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同法第170條),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則原告起訴時陳 報之法定代理人為巫冠廷,惟其後改記載為彭國峻,應檢附 相關備查證明,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