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33號
原 告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國峻
被 告 黃適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 成立有效事件所審理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效成 立,為本件訴訟原告訴請給付管理費之先決問題,故於108 年5 月2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查該民事事件業於108年8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8 日以110年台上字第185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告終結。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