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27號
MLDM,110,聲,927,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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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張瑞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及受刑人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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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