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70號
MLDM,110,簡附民,70,202112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鄭貴蓮
被 告 洪文欽


李博偉

戴聖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金簡字第8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