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0號
HLDV,110,除,40,2021121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徐旭平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且迄無人 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33 普通股 1 1000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