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蔣來福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蔣世杰
法定代理人 董継祥
被 告 蔣聿甯
蔣清福 住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0
○0號
蔣聖愛
蔣國雄
蔣國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蔣國政
蔣怡謀
蔣金英
蔣淑靜
蔣美麗
蔣美瑤
蔣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若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為此,本院已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經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 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