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396號
HLDV,110,司促,7396,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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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保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 行使其權利。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 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 權,不在此限,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 項、第4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保年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欠費設 備清單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函影本,惟 查債務人林保年經本院於110年4月30日以109年度消債更字 第68號裁定准許更生,並由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 號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申報其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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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