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63號
HLDV,110,司促,7163,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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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韋羽

彭剴慈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622元,及自
民國110年7月23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
計算,及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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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