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余美蓉
訴訟代理人 古宛庭
被 告 麥峮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易緝字第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麥峮瑋被訴妨害秩序案件,經原告余美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