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68號
HLDM,110,原附民,68,2021122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林惠菁

被 告 林志雄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簡第5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蕙菁於本院110年度原簡字第58號(原案號:110年 度原易字第145號)被告林志雄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