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蔡婕榆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被 告 張國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7號裁定命上 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1 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 ,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 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