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7號
TTDV,110,訴,147,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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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蔡婕榆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被 告 張國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
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經查:本件原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見移送卷第93頁:裁判費收據)
,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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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