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6號
TTDV,110,補,466,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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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臺東縣○○鄉○○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目的在請求
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變更
原分配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
2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受償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98,384元,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司執字
第2261號卷宗並核閱卷附分配表無誤(司執卷第116頁),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8,3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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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