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99號
TTDV,110,家聲,99,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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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二二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 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 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 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水木楊水木之債權人 ,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暨繼續執 行紀錄表、110年度繼字第22 號公告等影本為憑,復經本院 調取110年度繼字第22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 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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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