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鈞鵬
林驪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先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 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及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二人不服本 院之第一審判決,而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二人之 上訴範圍如附表所示,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44,925元(計算式:1,867,388元×2/3=1,244,9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上訴人二人均未據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及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數額(新臺幣) 1 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總面積:1295.15㎡,持分:二分之一) 356,166元 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總面積:1044.53㎡,持分:二分之一) 287,246元 3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總面積:856.70㎡,持分:二分之一) 235,593元 4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總面積:1770.67㎡,持分:二分之一) 486,934元 5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總面積:1694.53㎡,持分:二分之一) 465,996元 6 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453元 7 山葉牌重型機車(車號:000-0000、105年3月出廠)1輛 30,000元 共計 1,867,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