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74號
TTDV,110,司聲,74,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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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王惠凌 台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0年度存字第六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萬肆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 度東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84,0 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66號提存事件在案 。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 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 東全字第13號、110年東簡字第153號、110年度存字第66號 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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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