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53號
TTDV,110,司促,5353,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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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林見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6,937元 95年6月2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0,863元 95年5月27日起 至95年6月26日止 18.25% 無 無 95年6月2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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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