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32號
TTDV,110,司促,5332,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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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 務 人 曾珮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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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