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胡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