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 務 人 施奇諾貝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期(
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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