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79號
TTDV,110,司促,5179,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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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培宣


施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培宣於民國108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施惠玲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
,共計新臺幣155,53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培宣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55
,53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施惠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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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