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 務 人 許樹林
江吟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樹林邀江吟聆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02月2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2年0
2月2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
起按年息3.7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
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
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
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
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
息至民國110年07月21日及本金$251,845元正,其餘本息雖
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