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11號
TTDV,110,司促,5111,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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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涵瑜
債 務 人 李幸恩即李雪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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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