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43號
TTDV,110,司促,5043,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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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健銘


李章榮


吳云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健銘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章榮
吳云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5筆,共計新臺幣92,2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健銘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4,
678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李章榮吳云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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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