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4號
TTDV,110,勞訴,4,2021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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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曾玲玉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事件,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
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以書狀陳報原告自98年1月起至109
年11月止自被告受領薪資之明細到庭,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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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