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邵怡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邱白棻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因認原告侵害其配偶權,曾向原告提訴請求損害賠償 (案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嗣兩造成立和解,並 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簽立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和解書,詳 附表一),其中第4點約定「雙方同意本事件均應保持秘密 ,甲【指本件原告】、乙【指本件被告】方及其家人均不得 再對第三人透露,不得透過網路、媒體傳播任何不利甲、乙 方任何一方名譽之行為(包括口頭、耳語及書面傳播),尤 其乙方不得再傳播錄影監視畫面,否則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下稱系爭協議事項)」。
二、詎被告竟違反系爭協議事項,為下列侵權行為: ㈠被告於109年7月13日23時許站在原告住家對面騎樓,訴外人 即該屋屋主丙○○(與原告配偶為姨甥關係)認此際深夜有人 在此不尋常,遂詢問被告來此何事?被告手指對面原告住家 稱要找原告,丙○○告以該屋燈光已暗,應已就寢等語,原告 情緒激動,對互不認識之第三人丙○○訴說原告破壞其家庭等 事。丙○○恐夜深人靜大聲交談吵到鄰居,乃請被告入屋再談 。被告進入丙○○屋內後,撥打原告行動電話與之通話(通話 時間9分37秒),通話期間均以開啟行動電話擴音方式,使 第三人丙○○得聽聞其與原告通話內容。嗣被告結束與原告間 通話後,復播放儲存在行動電話內之錄影監視畫面(指系爭 和解書所稱「錄影監視畫面」,下稱系爭錄影監視畫面)予 丙○○觀看,而違反系爭協議事項。
㈡被告另於109年7月14日凌晨0時1分許傳送「原來你是破壞人
家家庭的女人的朋友」內容之LINE對話訊息(詳附表二)予 兩造均認識之第三人即原告友人陽念芝。
㈢被告經常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原告配偶之行動 電話,以此方式騷擾原告配偶,企圖破壞原告家庭。三、被告違反系爭和解書約定,而為前述侵權行為,爰依契約及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就壹、二、㈠所示部分,請求給付34萬元;就壹、二㈡、 ㈢所示部分,各請求給付33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抗辯以:
一、被告與前配偶蘇文生(兩人因原告介入而離婚)自86年起, 在臺東市區開設健生牙醫師診所(該址1樓為診所,2樓為被 告一家人住家),由蘇文生擔任牙醫師。原告於5、6年前起 受雇於健生牙醫師診所,擔任牙醫助理。109年1月間,被告 透過住家2樓之監視器錄得蘇文生與原告在被告住家客廳沙 發親吻摟抱畫面,被告以原告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其提訴請 求損害賠償(案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因原告當 時不斷向被告求情並認錯道歉,被告念及原告亦有配偶及須 扶養幼女,心軟原諒原告。兩造於109年5月間簽立系爭和解 書(詳附表一),依系爭和解書第3條之約定,「甲方(即 本件原告)承諾永遠不得再主動與乙方(即本件被告)之配 偶蘇文生有任何接觸、聯絡、通訊。」,然原告竟再於109 年7月13日白天親至健生牙醫師診所為其女預約看蘇文生的 診,明顯違反系爭和解書第3條約定,蓋臺東市牙醫診所甚 多,豈止蘇文生可以為原告其女看診。被告雖已與原告簽署 系爭和解書,惟被告對結褵多年丈夫之不忠行為,仍須時間 療傷平復,被告經診所掛號人員轉知原告於109年7月13日至 健生牙醫師診所,深受打擊,始於109年7月13日晚間前往詢 問原告夫妻始末,期間均未為原告所指侵權行為(指壹、二 、㈠所示部分)。被告並無將該情洩漏予他人知悉的動機, 只是純粹想要求原告遠離自己的生活,從頭到尾都只是想要 向原告要個說明而已。況丙○○為原告夫妻之親戚,立場有迴 護偏頗之虞,其證詞自無可信。若釣院認被告有違反系爭和 解書且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請審酌本件係因原告妨礙被 告婚姻在先,復違反系爭和解書第3條約定再次接近蘇文生 所引起,原告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免除被 告之賠償責任。
二、關於原告指稱被告傳LINE訊息予第三人陽念芝部分(指壹、 二、㈡部分):陽念芝前亦擔任健生牙醫師診所之牙醫助理
,且陽念芝早已知悉原告與蘇文生間的情形,有被告與陽念 芝間於109年4月間LINE對話紀錄可證。被告於109年7月發現 陽念芝將被告對其講述的話轉傳予原告,才傳附表二所示LI NE訊息予陽念芝。被告並無違反系爭和解書內容,亦不構成 任何侵權行為。
三、至原告所提其配偶與被告間之通話紀錄(指壹、二、㈢所示 部分),恰可證明被告僅於(109年)4月30日、5月12日、7 月13日撥打電話給原告配偶。其中4月30日、5月12日通話紀 錄係因兩造正在討論原告侵害配偶權之和解事宜,並於5月1 2日簽立系爭和解書。自簽署系爭和解書之日起,兩造即無 任何往來聯絡,豈料原告於同年7月13日違反兩造協議,被 告始於當日致電原告配偶。
四、又原告雖提出楊國明身心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欲證明其受有損 害,惟原告就診日期為109年9月17日,距本件事發之109年7 月間已隔二個月,則其損害是否確係原告主張之事所造成, 實屬有疑,且該診斷證明書係原告於109年7月21日提起本件 訴訟後始就醫提出之資料,顯為臨訟取得。
五、本件原告違約在先,竟以此為由向被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 訟,應屬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不爭執事項(詳本院卷第151頁)
一、兩造於109年5月12日簽立系爭和解書。二、被告於109年4月9日凌晨1時53分至凌晨1時56分之間及同日 凌晨1時56分後之不詳時間,傳送其家中監視器所拍攝之原 告與蘇文生間親密行為之照片予原告友人陽念芝,然其後被 告於不詳時間收回上開照片。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於109年7月13日23時許,違反系爭協議事項(即系爭和 解書第4條),將原告於109年1月間在被告住家客廳與蘇文 生間所發生之事透露予第三人即證人丙○○知悉,並播放內容 為上開事件之系爭錄影監視畫面予證人丙○○觀看等情,為被 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問:從 你進到丙○○的屋內到離開,你有跟丙○○講話交談嗎?)丙○○ 有問我,但我在跟被告講電話,我沒有辦法回復丙○○。」、 「(問:所以你的意思是從你進到丙○○屋內到丙○○離開,你 完全沒有跟丙○○交談?)是。」等語。惟:
㈠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7月13日晚上11時許,我 在1樓客廳看電視,有人敲門,我上前查看,那位小姐(指 被告,下稱被告)問我原告是否住對面,我回答「是」並詢 問有何事,被告自稱是原告前老闆娘,並說原告跟其(前)
配偶有傷害到她的事。因被告跟我說的前揭內容,我才請她 進客廳坐,她說原告跟其前配偶被她發現有姦情,她有錄影 並拿手機給我看。錄影內容是一對男女在沙發上坐著,畫面 中女的站起來跟男的擁抱,擁抱後女的就離開了,看完後被 告說畫面中的女孩是原告,這是在她家診所的樓上。被告還 當面打電話給原告,被告用擴音跟原告講電話,目的是給我 聽她跟原告對話。原告第1通好像沒接,第2通有接,被告跟 原告說要找原告配偶,原告叫被告自己打電話給原告配偶, 當時原告不大想跟被告說話,雙方電話就結束。之後被告跟 我聊天,然後就離開,離開前被告沒有再跟原告夫妻通話。 109年7月13日被告來敲我家門之前,我不認識被告,當天是 第1次看到被告;被告跟我說原告跟她先生有染,被她發現 ,她覺得原告配偶很可憐、同情原告配偶;被告沒有說原告 被拍到跟被告的先生相互擁抱,但她直接拿手機播放影片給 我看,且跟我說影片中的人就是原告跟被告前配偶(蘇文生 )等語在卷(詳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18頁至第119 頁)。
㈡本院審酌:觀諸系爭協議事項之全文,系爭協議事項既禁止 兩造及其家人再對第三人透露原告與被告配偶(嗣離婚)蘇 文生於000年0月00日在被告住處客廳親吻摟抱之事,尤其禁 止被告再傳播系爭錄影監視畫面,並約定上開事件應保持秘 密,可知原告顯然不願意被告再將該事件四處宣揚,則原告 自無可能將上開事件主動告知自己配偶之親友,蓋此當然會 降低原告在親友間之評價及妨害原告之婚姻生活。是相較於 原告,已因上開事件而與配偶(蘇文生)離異之被告無寧更 有將上開事件告知第三人之動機、目的,此由被告自承其當 日前往原告住處動機是因獲悉原告於當日曾至健生牙醫師診 所而深受打擊可窺一二。再者,證人丙○○證述原告初始未接 聽被告電話及原告要被告自己打電話給其配偶等節,亦與原 告提出之被告與其配偶間之通話紀錄(詳本院卷第12頁、第 14頁)相符,被告於109年7月13日23時22分許撥打原告行動 電話,原告未接聽,被告於同日23時29分許再撥打原告行動 電話,原告接聽後通話9分37秒,嗣被告於同日23時43分許 撥打原告配偶行動電話,可推知被告確如證人丙○○所述,以 擴音方式當面打電話與原告通話,使證人丙○○聽聞其與原告 對話。證人丙○○之證述,核屬有據,應認屬實。據此,被告 於109年7月13日23時許,將原告於109年1月間在被告住家客 廳與被告當時配偶蘇文生間所發生之事透露予第三人丙○○知 悉,並以播放系爭錄影監視畫面予第三人丙○○觀看方式傳播 之,顯然違反系爭協議事項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凌晨0時1分許傳送「原來你 是破壞人家家庭的女人的朋友」內容之LINE對話訊息予兩造 均認識之第三人即原告友人陽念芝,被告此一行為亦違反系 爭協議事項等語。惟比對兩造所提出之被告與原告友人陽念 芝間之LINE對話內容(詳本院卷第13頁、第56頁、第57頁) ,該LINE訊息「原來你是破壞人家家庭的女人的朋友」等語 ,內容既未具體提及原告與被告前配偶蘇文生於000年0月00 日在被告住處客廳親吻摟抱之事,亦未提及兩造或原告前配 偶蘇文生之姓名,即難認被告所傳送之上開信息有何對第三 人即訴外人陽念芝透露原告與被告前配偶蘇文生於000年0月 00日在被告住處客廳親吻摟抱之事,亦難認被告所傳送之上 開LINE訊息為透過網路、媒體傳播不利原告名譽之行為。而 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凌晨0時1分許之後傳送予訴外人陽念芝 之訊息,亦均未涉及系爭協議事項內容,有LINE訊息截圖在 卷可憑(詳本院卷第56頁、第57頁),自難謂被告有向訴外 人陽念芝傳播不利原告名譽之行為。縱被告於109年4月9日 凌晨1時53分至凌晨1時56分之間及同日凌晨1時56分後之不 詳時間,傳送監視器所拍攝之原告與蘇文生間親密行為之照 片予原告友人陽念芝,為兩造所不爭執(詳不爭執事項㈡) ,然由被告於109年4月9日凌晨1時56分許傳送「不堪入眼( 空格)就先收回」等語予訴外人陽念芝(詳本院卷第13頁、 第56頁),可推知被告斯時即已將照片收回至少2張。因系 爭和解書簽訂日為109年5月12日,有系爭和解書可憑(詳本 院卷第10頁)。此部分均要難為被告違反系爭協議事項之認 定。至被告於109年4月9日凌晨1時56分許傳送「不堪入眼( 空格)就先收回」等語後,復再傳送予訴外人陽念芝之3則 訊息內容為何、被告何時收回該訊息等,此部分原告並未提 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判斷被告是否違反系爭協議事項。原告此 部分主張既無所憑,要難採認。
三、原告復主張:被告經常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原 告配偶之行動電話,以此方式騷擾原告配偶,企圖破壞原告 家庭,並提出原告配偶之通話紀錄為證(詳本院卷第14頁、 第15頁)。然該通話紀錄僅能認定被告曾於109年7月13日23 時43分許撥打原告配偶之行動電話,原證5之其他2通被告來 電之日期、有無通話及通話內容等,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 說明。再細究系爭協議事項全文及系爭合約書,均未就被告 得否撥打原告配偶行動電話為任何約定或限制,而被告於10 9年7月13日23時43分許撥打原告配偶之行動電話源由,係因 被告為就原告於當日白天至健生牙醫師診所一事撥打原告電 話,要求與原告配偶通話時,原告要被告自行打電話予原告
配偶等情,業據證人丙○○證述如前,且原告配偶並未接聽被 告該通來電,亦據原告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41頁)。是 此部分難認被告有何違反系爭協議事項、系爭合約書約定之 行為。
四、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 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告於109年7 月13日23時許,將原告於109年1月間在被告住家客廳與被告 前配偶蘇文生間所發生之事透露予第三人丙○○知悉,並以播 放系爭錄影監視畫面予第三人丙○○觀看方式傳播之等情,違 反系爭協議事項,業如前述,且此債務不履行之行為,均會 降低原告在親友中之評價,並妨害原告之婚姻生活,原告名 譽之人格權顯受侵害,原告自受有精神上痛苦且情節非輕, 則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請求被告賠償相 當之金額,即屬有據。查原告高職畢業,已婚,其因本案於 109年9月17日開始在楊國明身心科診所就醫治療,經診斷為 輕鬱症、無懼曠症之恐慌症(陣發性焦慮發作)、原發性失 眠症、雙側良性陣發性眩暈、頭痛;被告高職畢業,離婚( 因原告介入而於109年5月與蘇文生離婚),其因本案於109 年7月14日至陳柄辰診所身心科初次就醫,至同年9月18日止 ,共就醫6天6次,經診斷為疑似焦慮症,嗣於同年9月5日因 非特定的焦慮症至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急診治療,此據兩造 提出診斷證明書在卷(詳本院卷第36頁、第59頁、第60頁) ,及兩造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詳限閱卷)。本院審酌兩 造所提之學經歷及其等因本案各自就醫治療之經過、情狀, 參以原告自陳其獲悉被告本件違反系爭協議事項之經過、對 其影響【「(問:關於你在和解之後又去蘇文生診所幫你女 兒掛號這件事情,你先生是何時知道的?)那天被告打來之 後知道的,就是109年7月13日晚上。因為我先生問我被告打 來要做什麼,我就跟他說被告打來要說的事情。」、「(問 :關於丙○○有讓被告進屋這件事情,你何時知道?你是如何 知道起訴狀三㈠所載關於丙○○在109年7月13日的事情?)在 我先生去完健生牙科的隔日,他回來跟我說他要告被告,隔 天我們才去陳律師那裡我才知道關於丙○○這件事情,因為我 先生說想要告被告,所以我才知道有這件事情。」、「(問 :所以你是說你先生比妳還早知道關於丙○○有邀被告進屋內 的事情?)對。」、「(問:丙○○有跟你講過這件事情?)
沒有。」、「(問:你覺得你先生109年7月14日去找過被告 之後,回來對你的態度有改變嗎?)一樣沒有改變。」、「 (問:109年7月14日你先生去找過被告之後,回來就跟你說 他要告被告?)對,他對被告很生氣。」。詳本院卷第141 頁至第142頁、第143頁】,及被告違反系爭協議事項之情節 、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及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在4萬元範圍內為允適,逾此部 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被告辯稱本件係因原告違反系爭和解書第3條約定再次接 近蘇文生所引起,原告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 ,免除被告之賠償責任等語。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 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 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 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 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 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 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因不滿原告於109年7月13日白天 至健生牙醫師診所一事,而對原告為前開違反系爭協議事項 行為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為前開違反系爭協議 事項行為,係出於自身對原告於109年7月13日白天至健生牙 醫師診所之行為不滿,然此一行為與本件被告之違反系爭協 議事項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依上開 說明,並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故被告上開 抗辯,並不可採。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 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 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 訴訟,且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9年9月4日送達被告(詳 本院卷第21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 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9月5日起算,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4萬元,及自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乃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一(和解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乙○○(以下稱甲方)與甲○○(以下稱乙方),茲因甲方與乙方配偶蘇文生間於109年1月18日下午3時左右,於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號址房屋內,互動往來發生誤會,致乙方認甲方有侵害其配偶權之情事,爰就下列事項達成和解協議: 1.乙方應撤回對甲方之民事請求(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強股)之起訴。 2.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相關之一切民、刑事責任。 3.甲方承諾永遠不得再主動與乙方之配偶蘇文生有任何接觸、聯絡、通訊。 4.雙方同意本事件均應保持秘密,甲、乙方及其家人均不得再對第三人透露,不得透過網路、媒體傳播任何不利甲、乙方任何一方名譽之行為(包括口頭、耳語及書面傳播),尤其乙方不得再傳播錄影監視畫面,否則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5.因本協議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附表二
4/9(四) 已讀 上午1:46 考試順利嗎? 已讀 上午1:53 希望順利 非常時期 保護好自己哦 多愛自己 想妳了 希望沒被乙○○傷到遠離她 家芊和家蕙(新來的同事) 都被她傷害過 防著她 健生老闆娘(指被告)已收回訊息 健生老闆娘(指被告)已收回訊息 已讀 上午1:56 不堪入眼 就先收回 功課上加油哦 健生老闆娘(指被告)已收回訊息 健生老闆娘(指被告)已收回訊息 健生老闆娘(指被告)已收回訊息 7/14(二) 已讀 上午12:01 原來你是破壞人家家庭的女人的朋友 已讀 上午12:01 你覺得這樣有意思嗎 已讀 上午12:01 我有跟你說過他什麼難聽的話嗎 已讀 上午12:01 我不就是闡述事實而已 上午12:43 還有覺得把你出賣的人你覺得還可以當朋友嗎我真心覺得這個世界為什麼會變成這樣?當然或許你會覺得我這次對你的騷擾 我跟你道歉 上午12:45 但是乙○○今天對我所說的..就是楊念芝說的...所以我有這樣的舉動請你原諒 我不可再讓他隨意地構陷(誤打為勾線)我誣衊我還有無中生有 上午12:45 我沒有資格怪你 或許你們的交情就是這麼好吧 上午12:45 (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