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10號
TTDM,110,易,210,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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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敏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敏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 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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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