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2號
TTDM,110,單禁沒,52,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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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分別為驗餘毛重參點參壹參玖公克;毛重參點肆伍公克、參點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敬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分別為驗餘毛 重3.3139公克;毛重3.45公克、3.65公克),均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定。再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6月13日0時許,在其停放在臺東縣○○鎮○○路00號東海 旅社附近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1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6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後送觀察 、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10月5日出所,刑事 部分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經查, 本件扣案之晶體3包(分別為驗餘毛重3.3139公克;毛重3.4



5公克、3.65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 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7月10日慈大藥字第109071082號函附 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皆係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無訛。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如經查獲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又其上既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是包裝 袋連同袋內之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無庸沒 收銷燬之,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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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