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0年度,28號
TTDM,110,原金訴,28,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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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英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
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
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
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朱貴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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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