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澔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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