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67號
TTDM,110,原訴,67,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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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澔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 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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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