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梅玲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梅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