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66號
TTDM,110,原易,66,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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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梅玲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梅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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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