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45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經濟條件變動而
未能遵期賠償,考量此部分涉及量刑與沒收,認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