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10年度,35號
TTDM,110,原交易,35,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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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華


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原交易
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紹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 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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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