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華
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原交易
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紹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 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