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10年度,5號
TNDA,110,稅簡,5,202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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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所得稅事件,對於
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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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