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41號
TNDV,110,除,341,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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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王長樂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燡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長樂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亦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44 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21 00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14 00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99 008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95 009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07 010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24 01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41 01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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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