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9號
TNDV,110,重訴,2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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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林宏
李幸蓮
李嘉玲
前列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蔡瑜真律師
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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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