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林宏 李幸蓮 李嘉玲 前列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蔡瑜真律師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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