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交割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4號
TNDV,110,訴,814,2021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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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宣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42,88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1,94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
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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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