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張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振財、王振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1 月2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
8,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