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51號
TNDV,110,訴,1451,2021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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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侯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 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 ,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 幣9,96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 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 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 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程式,經本院定 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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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