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26號
TNDV,110,補,926,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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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欣岳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修博
被 告 陳金龍陳水源之繼承人

陳寶存陳水源之繼承人

陳春霞陳水源之繼承人

王陳春冷陳水源之繼承人

陳麗安即陳水源之繼承人

陳季陳水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
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原告代位被告陳金龍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就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為分別共有。原
告與被告陳金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陳金龍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4
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公告現值或建物價值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300‬元/平方公尺 1,004 1/9 陳金龍:1/6 42,76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00元/平方公尺 737 1/9 陳金龍:1/6 12,283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300‬元/平方公尺 7,676 9/2304 陳金龍:1/6 11,494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300‬元/平方公尺 39 9/2304 陳金龍:1/6 5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300‬元/平方公尺 6 9/2304 陳金龍:1/6 9元‬ 6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號建物(未保存登記)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估價金額 206,000元 1/1 陳金龍:1/6 34,333元 合計 100,940‬元 參考資料: ⒈臺南市○○區○○里○○0號建物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營司調字卷第41-47頁)。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10年12月3日南區國稅新營營所字第11021280044號函檢附之遺產 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及附件(補字卷第65-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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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岳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