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莊塗生
被 告 林建良
游妙咨
黃朝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以被告游妙咨出賣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予被
告黃朝淵時,未踐行辦理優先承買之法定程序,爰聲明:被告應
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建物交易價額為斷,又系爭建
物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8,900元,此有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
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