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70號
TNDV,110,補,1070,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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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劉美金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寶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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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