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蔡和成
被 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二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即刻交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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