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葉昇
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洪聖斌請求返還隱名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