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88號
TNDV,110,消債清,88,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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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
債 務 人 戴卉淳即蔡戴卉淳即蔡戴麗雪戴麗雪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卉淳即蔡戴卉淳即蔡戴麗雪戴麗雪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 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按債務人有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 ,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 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 告,消債條例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 41號裁定自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340號進行更生程序。司法事務官於110年1 月31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22日製作 並更正債權表後,分別於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22日、11 0年9月10日命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更生方案,上開限期 補正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及其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0號卷第121至1 22頁、第161至162頁、第183至184頁)。惟債務人未遵期提 出更生方案,且債務人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債務人已沒有在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任職,目前都打 臨時工,月平均收入大約一萬多,因疫情關係找固定工作有 困難,債務人目前沒有固定收入,所以無法提更生方案等語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 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0號卷第178、189、192頁)。本 院審酌債務人自收受債權表後,已表明無法提出更生方案, 應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法院 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定,且經司法事務官限期通知債務 人及債權人就此表示意見,債務人對此無意見,債權人之意 見則因於法未合,業經司法事務官函覆說明在案,有本院民



事執行處110年11月8日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0號卷第199、203頁)。依照前揭說 明,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 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2月9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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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