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92號
TNDV,110,消債更,392,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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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羿婷即王麗君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受撫養人王陳烏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8,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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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