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63號
TNDV,110,法,63,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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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榮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7月1 日報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4冊、第16頁、第240號)。 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第5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計3 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前、後之章程、變更章程 條文對照表、該財團法人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南市 政府社會局110年10月7日南市社助字第1101203230號函、法 人登記證書,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 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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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