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冠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